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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21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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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


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养殖园未建设雨污分流管网,牲畜尿液混合雨水排入外环境,流向南侧草原并伴有浓烈恶臭,导致草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确认了事故直接污染损害草场的面积和深度,明确环境污染损害和治理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用等共40万余元,全部由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承担,并申请人民法院对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法定条件,裁定申请人海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海晏县某养殖示范牧场有限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藏高原区域畜牧养殖企业牲畜排泄物外泄损害环境引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青藏高原被誉为“亚洲水塔”,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等多条主要大江大河的源头区域,是中国乃至亚洲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空气质量与北极地区相当,土壤环境总体处于自然本底状态,是地球上最洁净地区之一,也是气候变化敏感区,生态环境脆弱敏感,一旦破坏,修复难度很大。人民法院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落实破坏草原生态环境赔偿责任,有力践行了“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理念,对于司法保护青藏高原生态环境、维护大江大河源头生态屏障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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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编辑|陈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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